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除另行备注项目外,不含计划单列市企事业单位)。鼓励省级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战略联盟、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及成员单位积极申报。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项目和引导性项目等5类项目的,只能申报其中1个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
(四)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五)各类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中的相关申报指南及《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申报内容应符合指南中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范围;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并体现项目创新性;改进或改良的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在项目完成或评估时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
(六)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其中:
1.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可以放宽到65周岁。
2.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具体详见即将发布的《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七)各推荐部门在推荐区域发展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星火项目、对外合作等8类限额推荐项目时,应公开征集、逐级遴选、认真核实、择优推荐,不得内部指定、简单分配。
(八)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闽统〔2015〕14号)精神,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九)因未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